陶欣、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民终70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3民终7017号案件名称
陶欣、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陶欣;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7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欣,女,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区南山国际A座12F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93695964。法定代表人:叶青春。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场所:惠州市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首层101、二层201号房、十七层1702、1706、17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688632830K。负责人:江英。上诉人陶欣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139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欣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属于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陶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娟审 判 员 丁晓鹏审 判 员 胡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晓曼书 记 员 蒋妍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某、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1846号之三 下一篇 大连市普兰店区墨盘街道办事处、王清春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7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