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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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902号案件名称
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有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902号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北首(天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学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有斌,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州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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