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彦英、杨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81财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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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财保108号案件名称
段彦英、杨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段彦英;杨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财保108号申请人:段彦英,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辛集市。被申请人:杨帅,男,1982年8月5日出生,住辛集市。申请人段彦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无牌照轮式拖拉机的扣押,申请人以现金壹万伍仟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无牌照轮式拖拉机,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裴跃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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