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雄、郑志林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51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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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516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雄、郑志林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雄;郑志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5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雄,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郑志林,男,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王雄与被执行人郑志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19)湘0528刑初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郑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郑志林无公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有账户及极少量存款、银行有账户及极少量存款。2021年9月22日限额冻结了郑志林2个银行账户。郑志林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1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志林名下湘E×××××北京现代牌车辆。2021年8月25日裁定拍卖上述车辆,通过网络询价确定起拍价,于2021年8月26日委托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起拍价44800元公开拍卖以上车辆,因无人竞买流拍,2021年9月15日以起拍价40320元再次拍卖,2021年9月23日以40320元成交。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郑志林名下无不动产登记;2021年1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郑志林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无账户及存款。2021年9月24日将郑志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1826.22元,已执行到位39320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小冬审 判 员 王艳玲审 判 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星佑书 记 员 陈 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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