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天地缘汽车修理部、张春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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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831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天地缘汽车修理部、张春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天地缘汽车修理部;张春晓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天地缘汽车修理部,住所地:凤城市凤山路79-14号。经营者:邵永强,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春晓,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天地缘汽车修理部与张春晓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1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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