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向如、高东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恢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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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恢269号案件名称
郭向如、高东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向如;高东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恢269号郭向如、高东升:申请执行人郭向如与被执行人高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东升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向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东升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向如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6元;支付申请执行费275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9月29日私下兑现137900元,后经法院依法扣划52100元,现下欠案件受理费1726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高东升当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向如案件受理费1726元,申请执行费2750元被执行人高东升已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8执恢2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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