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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木云、深圳市聚源正天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3民初1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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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12291号
  • 案件名称

    郭木云、深圳市聚源正天传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郭木云;深圳市聚源正天传媒有限公司;王蓉;林耀辉;陈义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3民初12291号原告:郭木云,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新,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637699。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聚源正天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路颐园三期月桂路16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BQ779。法定代表人:林耀辉。被告:王蓉,女,汉族,1996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548556。被告:林耀辉,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被告:陈义晋,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原告郭木云与被告深圳市聚源正天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王蓉、林耀辉、陈义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木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新与被告王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天公司、林耀辉、陈义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事实一、2019年1月18日,原告郭木云与被告正天公司签订《电影合作协议书》,约定:1、原告对被告正天公司拍摄电影进行投资,并且参与分配利润;2、原告投资金额20000元整,所投入资金会在一年内得到回报;3、被告承诺影片不上线将无条件全额退款。合同载明案外人李统妹为被告正天公司联系人,李统妹在合同尾处签字,正天公司在合同骑缝处加盖公章。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0日、1月23日向李统妹转账5000元、10000元。被告正天公司原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被告王蓉,出资额500万元;2020年5月,被告王蓉将70%股权转让给被告林耀辉,将30%股权转让给被告陈义晋。被告王蓉承认案外人李统妹代理被告正天公司签订合同及收取款项的行为。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正天公司向原告返还电影投资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正天公司从起诉之日(2021年1月2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王蓉在认缴出资限额内对被告正天公司在股权转让前产生的债务即原告主张的电影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判令被告林耀辉、陈义晋在认缴出资限额内对被告正天公司的债务即原告主张的电影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共向案外人转账15000元,超出部分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合同签订及上述转账发生时,被告王蓉为被告正天公司独资股东;其承认案外人李统妹系代理被告正天公司所为,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支付投资款15000元。现影片未上线,被告正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应退回投资款。被告未依约退回投资款,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其应自起诉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市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到实际清偿之日,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以被告王蓉、林耀辉、陈义晋为被告正天公司股东为由应承担连带责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聚源正天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15000元;二、被告深圳市聚源正天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元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21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郭木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深圳市聚源正天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8元;原告负担负担72元。原告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案件受理费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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