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温玉莲、全州县和心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9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905号
  • 案件名称

    温玉莲、全州县和心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温玉莲;全州县和心医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温玉莲,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被执行人:全州县和心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迎宾路**(原全州县棉纺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09070596X7。法定代表人:蒋功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玉莲与被执行人全州县和心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桂0324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退还申请执行人押金10万元、赔偿金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全州县和心医院有限公司在全州县全州镇迎宾路33号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全州县不动产权第××号,桂(2020)全州县不动产权第000XX号]及其名下车牌号为桂C×××**别克牌车辆,因涉及特殊主体(医院)等原因暂未进行处置。本院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运华审 判 员 杨怀青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