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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兴东装饰、白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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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3民初345号
  • 案件名称

    海晏县兴东装饰、白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海晏县兴东装饰;白永军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345号原告:海晏县兴东装饰,住所地:海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3MA7541033G(1-1)        经营者:丁文东,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河南省封丘县陈桥镇关帝庙村村民,住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白永军,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青海省海晏县甘子河乡俄日村村民,住该村2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海晏县兴东装饰与被告白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海晏县兴东装饰于2021年9月23日以被告已自愿支付全部装修款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晏县兴东装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晏县兴东装饰负担。        审判员    宋积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维强书记员    李晓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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