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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永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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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300号
  • 案件名称

    任丘市永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任丘市永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永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思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7P2B32。法定代表人:叶梓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帅,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雄安新区雄县。申请人任丘市永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1156元,缴纳执行费111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二、2021年8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9月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9月2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五、2021年9月1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查到银行存款4830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六、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帅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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