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俪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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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63号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俪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俪玮;徐芹菊;王庆英;唐信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俪玮被执行人:徐芹菊被执行人:王庆英被执行人:唐信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俪玮、徐芹菊、王庆英、唐信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俪玮、徐芹菊、王庆英、唐信杰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作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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