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老城路支行、窦军利借款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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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民初221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老城路支行、窦军利借款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老城路支行;窦军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101民初22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老城路支行,现住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路39号。负责人:耿建新,该支行行长。被告:窦军利,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老城路支行与被告窦军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老城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老城路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芦咏芝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书 记 员 兰保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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