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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吕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0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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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0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吕某、吕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吕某;吕某某;白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等人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白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某等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11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某某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内存款8226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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