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兴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汨罗市众发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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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112号案件名称
汨罗市兴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汨罗市众发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汨罗市兴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汨罗市众发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2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兴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业园S308南侧。法定代表人杨兴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众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工业园S308南侧(107国道旁)。法定代表人霍国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汨罗市兴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汨罗市众发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汨罗市兴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上诉理由不属实及其已与被上诉人汨罗市众发物流有限公司庭外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汨罗市兴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汨罗市兴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207元,减半收取24603.5元,由上诉人汨罗市兴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细元审判员 汤洪清审判员 陈 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易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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