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桦、赵军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282民初43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387号
  • 案件名称

    张桦、赵军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桦;赵军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282民初4387号原告:张桦,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被告:赵军波,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虎,灵宝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桦与被告赵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桦,被告赵军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约定利息月息2.5分计算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被告承诺利息按月息2.5分,于一年后归还,2018年5月28日通过双方都认可的中间人赵润泽完成款项交付,一年内一切正常,2019年6月1日,我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我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我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我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被告赵军波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没有向原告张桦借过钱,更没有承诺支付利息,也没有通过中间人赵润泽向我支付借款。原告起诉前从没有向我主张过借款。事实是2018年5月28日因做生意需要我从赵润泽处借款100000元,我给赵润泽书写有借条,我与赵润泽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与原告之间无借贷关系。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我用支付宝给赵润泽还钱,赵润泽当时没有支付宝,委托我将钱转给原告的支付宝上,我一共通过支付宝转给原告6笔共2万元,其余借款利息都偿还给赵润泽。2019年11月16日左右赵润泽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原告要求我给他清利息,我没有给他,我想等赵润泽出来后和赵润泽结算。2020年1月24日,原告问我还欠赵润泽多少利息,要求让我写个证明,我不愿意,我说等赵润泽出来和赵润泽结算,原告一直纠缠,面临过年,家里事多,迫于无耐我给原告书写证明,还欠赵润泽利息8个月。综上,我与原告张桦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与赵润泽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张桦与被告赵军波之间是否存在100000元的借贷关系。原告为证实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交了赵润泽向其出具的载明赵润泽欠其220000元的借条一份,原告向赵润泽的转款记录,向赵润泽催要借款的催款函,被告赵军波给原告支付利息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赵军波出具的未还利息的清账单一份,认为赵军波按照100000元借款向其支付了20000元利息,并出具了未还利息的清账单,所以认为与被告赵军波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称其从赵润泽处借款100000元,并提交其与赵润泽之间的借条复印件及取款凭证,证明其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之所以转给原告利息是因为赵润泽当时没有支付宝,委托其将钱转给原告的支付宝,共计向原告转账2万元,其余借款利息都偿还给赵润泽。庭审中,原告承认赵润泽向其出具的220000元的借条中包含本案的100000元,被告亦未向其出具借条,且借款利息均是赵润泽向被告催要,原告亦未提供向被告支付借款的相关证据,现因第三人赵润泽死亡,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赵润泽之间存在怎样的借贷关系以及利息如何约定,缺少第三人的确认,从现有证据看原被告之间并无借据,无法认定存在借贷合意,故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沛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