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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民、李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民终2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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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民终2790号
  • 案件名称

    宁阳民、李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宁阳民;李凤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民终2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民,男,汉族,1963年4月4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林,男,汉族,1959年6月14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上诉人宁阳民因与被上诉人李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0日作出的(2021)黔272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属于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重审时补交1650元),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宁阳民。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陈福江审 判 员 朱代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钟一舟书 记 员 陈彦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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