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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海峰、袁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7执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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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615号
  • 案件名称

    田海峰、袁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田海峰;袁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1615号 袁某某、田某某: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999.1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某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案款,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161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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