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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峰、温春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恢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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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恢274号
  • 案件名称

    李先峰、温春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先峰;温春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峰,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温春丽,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峰与被执行人温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温春丽死亡,案件立案时,登记主体错误,申请人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应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03执恢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书强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冠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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