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峰、温春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恢2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恢274号案件名称
李先峰、温春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先峰;温春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峰,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温春丽,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峰与被执行人温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温春丽死亡,案件立案时,登记主体错误,申请人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应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03执恢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书强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冠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56号 下一篇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海城市响堂区唐果华庭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初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