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子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4执7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执770号案件名称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子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子荣;祁秀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4执770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56121818392G。被执行人杨子荣,男,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祁秀龙,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执行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子荣、祁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子荣名下在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78973.46元,实际账户余额为6073.47元,于2021年7月27日被执行人杨子荣主动履行了300000元现金,于2021年8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00000元现金,申请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子荣名下在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于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杨子荣名下在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截止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共计还款400000元,2021年8月18日,双方私下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624执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朱 塔 娜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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