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艳与义乌市峰凡画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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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188号案件名称
孙国艳与义乌市峰凡画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国艳;义乌市峰凡画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188号 原告:孙国艳,女,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义乌市峰凡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义乌市义亭镇陇一村41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77CX75。 法定代表人:伍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艳与被告义乌市峰凡画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艳负担。 审 判 长 樊 群 人民陪审员 任大明 人民陪审员 黄小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 为书 记 员 杨 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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