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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福王装饰有限公司、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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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717号
  • 案件名称

    湘阴县福王装饰有限公司、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湘阴县福王装饰有限公司;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717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福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嵩涛路东侧滨湖豪庭2栋。法定代表人:袁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廖辉(缪可夫),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隆国际广场2810房。法定代表人:夏恺戈,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湘阴县福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阴县福王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湘阴县福王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辉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4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15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7月20日、21日,本院分别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星隆国际广场2810房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未经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发现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湘阴县福王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尚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恺戈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湘阴县福王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辉,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3788.11元及利息(以293788.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2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89元、申请执行费4306.82元,均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 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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