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广杰、王启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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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98号之一案件名称
侯广杰、王启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侯广杰;王启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广杰,男,193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启新,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侯广杰与被执行人王启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55587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8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帕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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