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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广杰、王启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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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侯广杰、王启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侯广杰;王启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广杰,男,193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启新,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侯广杰与被执行人王启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55587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8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帕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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