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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巨能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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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2451号
  • 案件名称

    阿克苏巨能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阿克苏巨能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451号阿克苏巨能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45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宁东方的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为此,你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九月月二十七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提交本件)    附表: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事实保全措施时间保全期限保全到期日1宁东方 查封、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和集营业所存款58434.03元,实际控制2021.24元。2021年09月26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26日2宁东方 查封、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东大街(兵团)支行存款58434.03元,实际控制180.07元。2021年09月26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26日3宁东方 查封、冻结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存款58434.03元,实际控制146.64元。2021年09月27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26日4宁东方 查封、冻结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大十字支行存款58434.03元,实际控制120.43元。2021年09月27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26日5宁东方 查封、冻结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火车站支行存款58434.03元,实际控制76.42元。2021年09月27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26日6宁东方 查封、冻结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迎宾路支行存款58434.03元,实际控制20.49元。2021年09月27日十二个月2022年09月26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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