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登建、蒲英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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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714号案件名称
毛登建、蒲英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毛登建;蒲英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毛登建,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蒲英林,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皋兰县居民,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毛登建与被执行人蒲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423民初38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蒲英林欠申请执行人工资4270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蒲英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蒲英林在外务工,名下“桑塔纳”牌汽车(已公告牌证作废,未查封、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再查找到蒲英林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蒲英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270元,未执行4270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文敬审判员 王维恒审判员 张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汶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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