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道军、张春英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81民初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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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81民初2501号案件名称
许道军、张春英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虎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许道军;张春英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81民初2501号原告:许道军,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化,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深,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被告:张春英,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原告许道军与被告张春英债务加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许道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道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道军负担。审判员 庚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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