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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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20号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曹某某;韩某某;高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220号申请人: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钟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曹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韩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高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某某、韩某某、钟某某、高某、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可能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某某、韩某某、钟某某、高某、曹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不动产在681890元限额内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曹某某、韩某某、钟某某、高某、曹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不动产在68189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玉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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