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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社、钟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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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恢108号
  • 案件名称

    黄光社、钟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黄光社;钟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黄光社,男,1980年5月12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贺庄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8005123233。被执行人:钟伟,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洞湾行政村洞湾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8608083234。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光社与被执行人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陕0603民初5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伟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光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伟名下银行无足额存款收入;无注册工商信息;2、在总对总查控系统财付通科技支付有限公司和支付宝技术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钟伟无足额存款收入;3、在总对总查控系统证券交易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伟名下无证券交易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4、在安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其名下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5、申请执行人黄光社终本约谈中查明,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03执恢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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