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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涛、廖允玲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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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执280号
  • 案件名称

    谢涛、廖允玲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谢涛;廖允玲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谢涛,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廖允玲,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申请执行人谢涛与被执行人廖允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沙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924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65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0000元,执行费8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允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3月6日、2021年3月27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26日共计五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及暂住地发出委托执行函,查明被执行人廖允玲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廖允玲名下有数十个有效账户,本院予以额度冻结,账户余额均不足100元,已告知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廖允玲名下有一辆灰色索兰托牌×××小型越野车,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    3、查明被执行人廖允玲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廖允玲名下无有价证券。    5、查明被执行人廖允玲名下无股权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廖允玲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7、查明被执行人廖允玲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8、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廖允玲住所地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9、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廖允玲名下登记的机井情况,经调查核实,沙雅县水利局已于2018年2月9日因非法凿井、虚报取水许可,吊销被执行廖云玲名下登记的(2016)1014号取水证。    三、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四、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到庭,向其送达了财产查控情况及终本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案执行标的650000元,执行费8900元未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江海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房静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守成书记员    程文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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