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22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2205号
  • 案件名称

    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何铁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2205号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669094803N。法定代表人:刘开莲,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东,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1472891794。法定代表人:应金良,男,该公司经理。被告:何铁军,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何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