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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骥、陈叶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3财保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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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财保1285号
  • 案件名称

    卞骥、陈叶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卞骥;陈叶风;山东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3财保1285号申请人:卞骥,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陈叶风,男,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被申请人:山东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206室。法定代表人:陈叶风,总经理。申请人卞骥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叶风、山东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对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被申请人陈叶风名下位于江苏省启东市的房产及山东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银行账号(账号:5319××××0901)作为财产线索。申请人卞骥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卞骥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叶风名下位于江苏省启东市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银行账号(账号:5319××××0901)。上述一、二项查封、冻结财产共计35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卞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纯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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