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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兴锡、杜岩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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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54号
  • 案件名称

    尚兴锡、杜岩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尚兴锡;杜岩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尚兴锡,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杜岩飞,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尚兴锡与被执行人杜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杜岩飞偿还尚兴锡借款18000元,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履行。若逾期,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尚兴锡于2021年0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杜岩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杜岩飞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杜岩飞财付通支付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杜岩飞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和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限制被执行人杜岩飞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5.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杜岩飞现在外出务工,不在居住地居住,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岩飞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治国审判员  藏 明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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