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才、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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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70号案件名称
张光才、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光才;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才,男性,1960年3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陕西省岚皋县。被执行人: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孟石岭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段俊峰.本院在执行张光才与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皋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5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2、本院先后数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陕西岚皋县孟石岭镇丰景村村委会调查,经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经关停,目前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光才,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光才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经核查后,均不属实或者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5、因申请人张光才家庭经济困难,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向申请人救助26945.00元。本案执行标的67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67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2020)陕0925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全部履行,但该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内容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青民矿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5执2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晓审 判 员 龚太刚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佩红书 记 员 华克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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