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朗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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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584号案件名称
郑朗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郑朗;王建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584号 原告:郑朗,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王建军,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在审理原告郑朗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于2021年8月12日向原告郑朗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郑朗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飞 书 记 员 李 丽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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