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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朗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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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584号
  • 案件名称

    郑朗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郑朗;王建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584号 原告:郑朗,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王建军,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在审理原告郑朗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于2021年8月12日向原告郑朗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郑朗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飞    书    记    员      李    丽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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