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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马云飞等郭秀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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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4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马云飞等郭秀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马云飞;郭秀忠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47号。    法定代理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琼琼,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马云飞,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五家渠农六师驾校2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郭秀忠,女,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五家渠农六师驾校2号楼1单元501室。    本院在执行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马云飞、郭秀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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