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马云飞等郭秀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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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404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马云飞等郭秀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马云飞;郭秀忠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47号。 法定代理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琼琼,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马云飞,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五家渠农六师驾校2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郭秀忠,女,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五家渠农六师驾校2号楼1单元501室。 本院在执行新疆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马云飞、郭秀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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