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泉英、刘东等周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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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恢6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泉英、刘东等周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泉英;刘东;周萍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恢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泉英,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执行人:刘东,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周萍,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朱泉英与被执行人刘东、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4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9执恢66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王玮审判员 潘习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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