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347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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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347号之八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34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4月19日以(2021)鲁1329执13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艳(共有人:******)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艳(共有人:******)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珍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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