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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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39号案件名称
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祖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39号申请人: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1区1段168-11号正阳街东团结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立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祖军,男,汉族,1972年03月02日生,现住镇赉县。 申请人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祖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镇赉县立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梅桂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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