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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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48号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1号楼3层2301-8室。 法定代表人韩亮。 被执行人周萍,女,汉族,1975年0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弓曲巷29号。 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Z0036374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款项3928.3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3928.36元,其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4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胡晔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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