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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汗江瓦哈甫、张振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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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民初881号
  • 案件名称

    吐尔汗江瓦哈甫、张振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吐尔汗江瓦哈甫;张振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881号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男,1977年7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张振强,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与被告张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负担。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迪娜尔阿衣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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