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尔汗江瓦哈甫、张振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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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民初881号案件名称
吐尔汗江瓦哈甫、张振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吐尔汗江瓦哈甫;张振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04民初881号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男,1977年7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张振强,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与被告张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吐尔汗江瓦哈甫负担。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迪娜尔阿衣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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