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月爱、杨勇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39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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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39号之十案件名称
崔月爱、杨勇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崔月爱;杨勇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3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崔月爱,女。被执行人:杨**玲,女。本院在执行崔月爱与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玲的存款45665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玲存款4566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振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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