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顺龙、龙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9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941号案件名称
潘顺龙、龙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潘顺龙;龙林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941号原告:潘顺龙,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龙林华,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潘顺龙与被告龙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潘顺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顺龙撤回对被告龙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28元,减半收取计3364元,由原告潘顺龙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唐晶晶代理书记员 袁 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志勇、许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1811号 下一篇 陈某某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3刑更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