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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顺龙、龙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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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941号
  • 案件名称

    潘顺龙、龙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潘顺龙;龙林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941号原告:潘顺龙,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龙林华,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潘顺龙与被告龙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潘顺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顺龙撤回对被告龙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28元,减半收取计3364元,由原告潘顺龙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唐晶晶代理书记员  袁 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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