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山南市拓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等住址地山南市香曲东路康珠园56-57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523执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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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523执27号案件名称
潘某、山南市拓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等住址地山南市香曲东路康珠园56-57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桑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桑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潘某;山南市拓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地山南市香曲东路康珠园56-57号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桑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5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人,现住山南市乃东区。 被执行人:山南市拓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地山南市香曲东路康珠园56-5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山南市拓金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潘某已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山南市拓金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潘某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藏0523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旦增宗巴审判员 索朗巴珠审判员 晋美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索朗欧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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