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延民、韩新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23执14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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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23执1429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延民、韩新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延民;韩新卫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23执1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延民,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韩新卫,男,1980年12月1日,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特127号确定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韩新卫名下股权、存款。现因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新卫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全部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燕 斌审判员 李学海审判员 张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任翠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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