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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娥、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特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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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特195号
  • 案件名称

    罗小娥、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罗小娥;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特195号 申请人: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邓竣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茹,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小娥,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延川县。原仲裁案件被申请人:延安天宝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然之家。申请人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小娥、原仲裁案件被申请人延安天宝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朱  雅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媛书 记 员  刘  荣  荣 20210619591610600580794589161060056377722719610111610622196101110244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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