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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湖县林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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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367号
  • 案件名称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湖县林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湖县林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太湖县新城建设路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5003129846T。法定代表人:江金保,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太湖县林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太湖县新仓镇龙林村伯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6910789146。法定代表人:孔贵平。申请执行人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湖县林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行审134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太湖县林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行政罚款93791.25元,并交纳执行费13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湖县林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交款30794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已作出还款计划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行审1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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