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仁、陈小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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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执705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俊仁、陈小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俊仁;陈小刚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俊仁,男,1976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陈小刚,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马俊仁与被执行人陈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21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8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结执行标的为788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冻结。 3、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彦军审判员 李丽军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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