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刚、蒋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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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319号案件名称
梁刚、蒋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梁刚;蒋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319号原告:梁刚,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蒋丽,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梁刚与被告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梁刚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刚负担。 审判员 彭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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