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60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邵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60号 原告: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大经路**。法定代表人:崔振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井红,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琳琳,该公司职员。被告:邵某,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涛 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 继 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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