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02执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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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1614号案件名称
李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302执16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张爱民,行长。被告:李岩,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岩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院认为,(2019)辽0302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0302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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