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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芳瑜等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恢3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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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恢3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芳瑜等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芳瑜;刘鑫永;刘玉元;郭爱兰
  • 案件缘由

    抵押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恢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光蓝路****。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华,女,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芳瑜,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刘鑫永,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刘玉元,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爱兰,女,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源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刘芳瑜、刘鑫永、刘玉元、郭爱兰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1382执恢351号,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源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刘芳瑜、刘鑫永、刘玉元、郭爱兰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382执恢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永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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